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关于印发南沙区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核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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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关于印发南沙区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核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文号:      穗南农规字〔2021〕1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10日

  

  施行日期:  2021年05月10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沙区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核定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2021年5月10日

  

  南沙区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核定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南沙区村民非公寓式住宅规划许可及宅基地管理工作,把好“一户一宅”审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南沙区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申请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在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前,是否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一户一宅”的核定和监管。

  

  第三条镇(街)在辖区属地范围内做好“一户一宅”的审核和监督工作。南沙区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工作指引。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的村民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一户一宅”情况进行核查并组织公示。各镇(街)应参考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及不动产登记情况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并出具意见。

  

  第四条符合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户”:

  

  (一)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二)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三)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四)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一户”的核定依据上述标准认定,不强制以户籍登记规定的“一户”的标准来确定农村建房的分户标准。与父母为一户的兄弟姐妹应为具有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

  

  第五条“一宅”的认定,由村(居)民自行向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意见,并报镇(街)审核确认。

  

  第六条以下情况可核定为“一户一宅”:

  

  (一)符合第四条规定分户情形,但未办理户籍分户,村民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宅基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总套数没有超过家庭分户户数的。

  

  (二)村民与他人共有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该村民放弃共有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份额后,可视为符合“一户一宅”。

  

  (三)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且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合计建筑面积标准的住宅,在符合村庄整体风貌或整治后与周边整体环境相协调的情况下,视为多户合并建房,每户可认定为“一户一宅”。

  

  (四)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以下情况不计入家庭房屋住宅套数:

  

  (一)看户棚等临时性农业附属设施,与旧房屋不连体的厨房、厕所等无居住功能的临时性房屋。

  

  (二)非南沙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明晰“一户一宅”负面清单。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新建农村住宅或购买村民公寓式住宅:

  

  1.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2.存在“一户多宅”情形的。

  

  3.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

  

  4.已视为多户合并建房,并认定为“一户一宅”的每一单户。

  

  5.违反“建新拆旧”政策,未将旧宅基地退回给集体经济组织的。

  

  6.有住房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

  

  第九条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和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加强对“一户一宅”认定工作的指导,及时统一各镇(街)对“一户”和”一宅”情形的理解和适用。

  

  第十条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镇(街)应实事求是按本工作指引要求核查“一户一宅”情况。如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捏造事实的,将严格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本工作指引由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和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两年。